(一)若已领证同居,正常情况下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难获法院支持,此时可选择不退还彩礼。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使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返还彩礼。
(三)若领证同居但共同生活时间短,要考虑彩礼数额、给付方式、双方过错等因素,可能需部分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