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情况正常,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若被告住的地方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且在现居住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当被告出现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时,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的地方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就到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