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时无法抚养孩子,可与孩子其他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商,让他们代为抚养。
(二)长期或永久丧失抚养能力,且另一方父母健在有抚养能力,可协议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变更。
(三)父母双方均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没有的话,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可抚养;都不具备条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