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亲属抚养责任。孩子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履行扶养责任。
(二)临时照料与监护。若亲属不存在或无能力抚养,孩子父母所在单位、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进行临时照料。
(三)合法收养。通过合法途径为孩子寻找合适收养家庭,并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追究违法责任。若存在故意遗弃孩子等违法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