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胁迫放弃代位继承,受胁迫方应留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
(二)要注意五年的除斥期间,若从作出放弃继承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会消灭。
(三)一旦撤销权成功行使,放弃继承的行为被撤销,继承人就能恢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