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要时刻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确保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以通过定期沟通、了解其日常活动范围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当被保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督促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并及时确认是否完成报告。
(三)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第一时间向执行机关报告,不能隐瞒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