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两种情形,给付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不符合上述情形,一般彩礼不予返还,但法院会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当事人可收集能证明这些情况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争取有利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