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时,需收集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同时准备好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起诉时,要提供自身经济状况变差的证明,如收入减少证明、债务证明等,若子女有强烈意愿随另一方生活,可让子女出具书面意见或由法院询问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