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执行房产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份额不应被执行。法院审查后,若确属个人债务,会析产确定债务人份额再执行。
(二)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法院可执行共同房产,但要保障另一方基本居住权,比如拍卖后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