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依规纳税,妥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等资料,不进行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等行为。
(二)如实记录收支情况,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后,及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采取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五)若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应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避免被经侦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