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结束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开启离婚程序的第一步。
(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在此期间,若一方反悔,可持证件和材料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同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