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收到的虚假信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二)遇到可疑的诈骗行为,即使涉及金额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入罪标准,但存在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企业和平台要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防止虚假诈骗信息通过自身渠道传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