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自身有利证据:准备稳定的收入证明,以体现有经济实力保障女儿生活与教育;提供安全适宜的居住环境证明;让家人、朋友出具证言,证实自己平时对女儿关爱陪伴多。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收集对方存在不良嗜好、暴力倾向或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三)尊重女儿意愿:若女儿已满八周岁,多与女儿沟通,让其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想法。
(四)真诚悔悟承诺:在诉讼中真诚悔悟,承诺为女儿提供健康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