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希望尽快获得释放,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提供有利于证明自己无罪或情节轻微的证据,争取在37天内让公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而释放。
(二)若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等,可由本人、家属或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若面临被逮捕情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可从证据、犯罪事实认定、社会危险性等方面提出意见,争取不被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