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预交主体。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要先预交诉讼费;被告提起反诉且需交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
(二)遵循负担原则。一般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若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
(三)部分胜负处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数额。
(四)共同诉讼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数额。
(五)调解结案协商。调解结案的,双方先协商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