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提交给法院,展示这一情况。
(二)若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搜集居住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
(三)若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四)若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提供对方病历、诊断证明等。
(五)若另一方有不良嗜好,收集其赌博等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六)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具愿意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文书,并提供相关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