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担任取保候审担保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这意味着担保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就不能作为其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因为他们与案件存在牵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担保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一方面,担保人要能够理解保证的性质和责任,并且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另一方面,经济能力也是考量因素之一,如果被保证人违反规定,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所以担保人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来履行可能的赔偿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公民,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如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例如,被判处管制、缓刑等刑罚且在执行期间的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就不能担任担保人。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固定的住处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担保人,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有固定的收入则可以保证担保人在经济上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能够承担起保证责任。比如,一个长期居无定所、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就不适合担任担保人。
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责任
1. 监督责任
- 担保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例如,担保人要关注被保证人的日常活动,防止其擅自离开居住地,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离开居住地的迹象,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执行机关报告。
2. 报告责任
- 如果担保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担保人得知被保证人准备干扰证人作证,就必须立即向执行机关反映情况。
3. 承担罚款责任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担保人没有尽到监督和报告义务,导致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会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情节等因素。
4. 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担保人帮助被保证人逃匿或者有其他妨碍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被保证人要逃跑,还为其提供资金、交通工具等帮助,使其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那么担保人就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