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非举债方无需偿还。
(二)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对债务真实性存疑时,另一方要积极举证,可通过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明债务不存在或未用于家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