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若发现自己财产被执行,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能证明财产归自己且不应被执行的证据。
(二)若法院审查后驳回执行异议,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