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80万后全部退还的情况,鉴于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虽退还全部款项可从轻处罚,但仍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争取更有利的从轻情节。
(二)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80万并全部退还,因属数额较大,退还可作为从轻情节。可主动向单位和司法机关表达悔意,积极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有助于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