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由其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决定需通知相关部门并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出意见,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服刑场所罪犯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不同。监狱服刑罪犯的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拘役所罪犯监外执行则由相关场所提出书面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不仅要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法院,还需抄送检察院。这是为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如果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有一个月时间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机关接到后必须立即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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