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法定解除权时,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二)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解除方需担责,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三)对方坚持继续履行且合同能继续履行,法院通常支持继续履行。解除方应衡量违约成本,若违约成本低,可与对方协商赔偿和解。
(四)协商不成对方起诉,解除方要积极应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