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给付定金方违约,直接损失就是交付的定金,无法要求返还。所以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前,要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违约损失定金。
(二)若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方可以积极与收受方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双倍返还规则履行义务。
(三)定金数额有上限,当事人约定定金时,要注意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不然超过部分无效。
(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不同,按变更后的数额处理。交付时要确认好金额并保留凭证。
(五)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此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