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若遇到此类情况,相对人若想确定行为效力,可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且要注意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若法定代理人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该行为视为被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通过通知法定代理人的方式撤销该行为。
(二)对于无权代理行为
相对人可及时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代理行为,同样要留存好通知记录。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通过通知行为人或被代理人的方式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也有关于无权代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