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实查封合法性,要求查封机关出具法律文书,查看查封依据和程序合规性,若程序违法,向查封机关提异议。
(二)了解查封原因,和债权人积极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制定还款计划,争取让债权人同意解封债权。
(三)对查封有异议,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若债权涉及第三人,及时通知第三人,避免其因不知情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