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收集房产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财产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重新分割。
(二)若离婚时存在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随时收集证据向有管辖权法院要求分割。
(三)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之后收集证据重新向法院起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