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要打官司就去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要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去他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这里经常居住的地方得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
(二)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涉及抚养权这种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