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生母未获得抚养权,应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
(二)生母享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可与获得抚养权一方协商探视时间、方式等,若对方无理阻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三)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生母应积极履行教育、保护等义务,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