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应避免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降低参与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在面对可能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时,要保持谨慎,不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避免主观故意导致量刑偏重。
(三)若参与到类似团伙中,要明确自身角色,从犯应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