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及时关注财物状况,若查明财物与案件无关,可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同时确认是否有退还物品清单并签字。
(二)若财物是违法所得,配合办案机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若财物作为证据使用,等待诉讼结束,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返还。若法院判决无罪,要求返还财物;若财物被认定为犯罪工具等依法没收的,接受处理。
(四)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扣押财物处理进度和结果,遇到不合理扣押,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需要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