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请托办事型诈骗需综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判断。主观上,关键在于确认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若自始无能力或无意愿办事,只为骗取钱财,则可认定存在该目的,如以帮忙找工作收钱却不行动。
客观方面,一是分析行为方式,看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像编造与关键人物的密切关系等;二是关注财物去向,钱财被挥霍而非用于办事会增加诈骗可能性。
此外,结合事情发展过程判断也很重要。若承诺之事毫无进展,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被害人催问后不退款或拖延,也符合诈骗特征。
解决措施与建议:
1.被害人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过于轻易的承诺。
2.相关部门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