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区分责任主体确定赔偿比例:
-双方均为机动车,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各自承担50%。
-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60%左右,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40%左右,具体依实际调整。
(三)商业险赔偿:双方都有商业险,各自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四)不足部分处理:若赔偿仍不足,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