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要保留好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以此确定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误工时间证明来计算误工费。
-明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的证据,计算护理费。
-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
-保留车辆维修、物品损失、施救费用等实际发生的票据。
-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提供车辆价值评估证明要求赔偿重置费用。
-经营性车辆要提供合理停运损失的证据。
-非经营性车辆保留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相关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