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对盗窃罪既遂标准进行判断时,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不同学说。若案件中重点在于被害人的财产支配权是否被侵害,可采用失控说。比如在公共场合,财物被转移出被害人可支配范围,此时被害人已丧失控制,可认定盗窃既遂。
(二)若更强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事实,可运用控制说。例如行为人将财物藏于自己能实际掌控的私密空间,能认定为既遂。
(三)对于复杂案件,可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当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同时行为人取得控制时,认定为既遂,确保判断的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明确了盗窃罪的构成,不同既遂标准是为了准确适用此条规定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