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欺诈故意:收集欺诈方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若其中有向第三人透露想通过合同欺骗对方的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据。
(二)证明欺诈行为:在合同订立时,收集欺诈方提供的虚假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书面材料;若涉及交易商品,提供商品实际质量与宣传不符的鉴定报告。
(三)证明因果关系:提供与欺诈方的沟通记录,体现基于其虚假陈述才决定签订合同。
(四)证明损害后果:提供因合同欺诈遭受损失的证据,如支付款项凭证、利润损失的财务报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表明受欺诈方在有证据证明欺诈行为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上述举证内容正是为证明欺诈行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