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盗窃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盗窃罪,应认识到后果严重,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新的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新盗窃犯罪的详情,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
(三)对于之前盗窃案已交纳的保证金,要做好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的准备,同时根据司法机关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四)在新盗窃犯罪的处理过程中,要尊重法律程序,等待与前罪一并侦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