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其他法定抚养人,像另一方父或母,那么就由其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二)要是父母双亡或者都没有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抚养人。
(三)若上述人员都不存在,其他愿意当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能成为抚养人。
(四)若无法确定抚养人,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能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并且要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抚养人,保障孩子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