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13万已归还的情况,可向司法机关积极说明归还事实,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二)若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且已归还,同样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陈述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等情况,以体现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