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若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先明确管辖法院。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存在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协商解决:尝试与对方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三)诉讼解决: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供证明变更抚养关系更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等待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