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上述社会危险性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等情况。
(二)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而被逮捕。
(三)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等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