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其适用需严格满足特定前提条件。
2.具体前提条件如下: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合同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且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这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合同关系。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有到了清偿期,先履行方才负有履行义务,进而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积极收集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同时要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