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相关情况,积极展现悔罪态度。
(二)收集能够证明资金已全部退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等,在法庭上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提交。
(三)针对挪用资金造成的影响,尽力弥补,如对公司造成其他间接损失,可与公司协商赔偿,以争取公司的谅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