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无需交诉讼费的情形
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且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对一审判决、裁定未上诉,生效后申请再审且法院决定再审,这两种情况不用交诉讼费。当事人要留意自身案件是否符合此类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需交诉讼费的情况
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要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准确计算该数额并及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同时,该办法规定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