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情形下,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权利消灭。
(二)若是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需在九十日内行使。
(三)受胁迫的情况,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
(四)不管何种情况,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就消灭。同时要明确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