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层面,没有法定变更情形,像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未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也无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行为,法院不支持变更,所以不办理。
(二)事实角度,原抚养方生活环境稳定、经济条件好,能给子女健康成长条件,且子女与原抚养方相处好,变更可能对子女成长不利,因此不办理。
(三)若提出变更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因素,如品行不端、有不良嗜好、经济不稳定等,相关部门会考虑不办理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没有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