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状况,若发现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方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
(三)与对方协商制定分期支付抚养费计划,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按计划执行。
(四)要求对方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五)持续关注对方经济状况,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当对方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