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收集证明双方身份的材料、结婚证、感情破裂的证据等,准备好起诉状。
(二)确定管辖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上述材料提起离婚诉讼。
(三)证明感情破裂:若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要提供相应证据;即便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也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四)再次起诉: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