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诈骗三千五元,应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立功,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尽快退还诈骗所得财物,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其谅解书,这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四)若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通过积极退赔等表现,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