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拒收传票时,当事人无需过于担忧,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若对方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可进行留置送达,即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把传票留在对方住处就视为送达;若对方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起经过规定时间就当作已送达。
(二)对方拒不出庭,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被告,法院通常可以缺席判决,但像离婚这类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先查明原因再处理。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