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盗窃行为,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盗窃罪行。
(二)争取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三)若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情形,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四)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